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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是否清楚“环境敏感区”有哪些;您所在的单位(部门)业务活动是否涉及活动敏感区?
根据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》规定禁止在水源涵养区、地下水源、饮用水源、自然保护区、风景名胜区、森林公园、重要湿地及人群密集区等生态(环境)敏感区域内进行石油、天然气开发。(新疆油田公司环境敏感点区域分布图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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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违法排污”包括但不限于哪些情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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